(2017)豫12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柏霖与李杰、朱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柏霖,李杰,朱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14号原告:吕柏霖,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杰,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朱俊燕,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柏霖诉被告李杰、朱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柏霖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明确确定被告,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柏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