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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延君、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君,王冬冬,韩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执保28号申请人:朱延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冬冬,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韩芹芹,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朱延君诉王冬冬、韩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冬冬、韩芹芹银行存款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延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