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中良、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良,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34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中良,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中良罚金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中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