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项文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项文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718号原告: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93946),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B区。法定代表人:余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文兰,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文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项文兰已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国有粮食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潘胜华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无代书记员 林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