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7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胡国民,楼小娟,胡金木,王履然,王则庶,朱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303188-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69号。负责人陈国伟。被执行人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788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岩峰村)。法定代表人胡金木。被执行人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8361-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履然。被执行人胡国民,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楼小娟,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金木,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履然,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则庶,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丹阳,女,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杭州中天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胡国民、楼小娟、胡金木、王履然、王则庶、朱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