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公路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733569X。法定代表人陈汉康。委托代理人:邱少亮,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荣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建中,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79277-1),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90-5、7、8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华。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6804419-3),住所地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90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华。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支付本案的诉讼费8319元、执行费7054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