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继华、邰瑞福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继华,邰瑞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继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邰瑞福,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仲仁,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继华因与被申请人邰瑞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7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继华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继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春兰人民陪审员 刘素兰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