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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1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王怀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国,王怀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1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怀滨,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国与被执行人王怀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王怀滨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怀滨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