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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燕、华台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燕,华台方,华芦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燕,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华台方,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华芦苇,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燕与被执行人华台方、华芦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芦苇的存款30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