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燕、华台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燕,华台方,华芦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燕,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华台方,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华芦苇,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燕与被执行人华台方、华芦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芦苇的存款30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