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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初3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安明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何玲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王安明,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61号之三原告: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龙关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安明,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董事长,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玲,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天晟公司)与被告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玖公司)、王安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昆仑天晟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昊玖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昊玖公司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原告昆仑天晟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昊玖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昊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人民陪审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