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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乔某某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乔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特4号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黎侯镇桥北路广邯街49号。负责人赵启龙。申请人乔某某,女,汉族,1967年出生,现住黎城县黎侯镇广邯街49号,系黎城县煤销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乔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拖欠物业费产生纠纷,于2017年9月1日经黎城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郑永平、杨江松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乔某某支付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829元。二、申请人乔某某居住附近落水管有问题,对申请人乔某某的房屋有影响,申请人乔某某维修水管时花费129元,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给予支付。(以上一、二两条互相折抵后申请人乔某某支付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黎煤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乔某某于2017年9月1日经特邀调解员郑永平、杨江松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海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