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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惠兰与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兰,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379号之一原告彭惠兰。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吴斌。原告彭惠兰与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惠兰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 翔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