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平辉与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辉,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981号原告:武平辉,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代理人:邓国蓬,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县城新华北街。法定代表人:张玉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辉与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平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武平辉负担。审 判 员 牛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利航书 记 员 乔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