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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正全与陈昌杰、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全,陈昌杰,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557号之一原告:李正全,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杰,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胡莉,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原告李正全与被告陈昌杰、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正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李正全负担。审 判 长  杨 雄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