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伟与许红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伟,许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邵伟,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许红岩,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邵伟与被执行人许红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许红岩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