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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伟与许红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伟,许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邵伟,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许红岩,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邵伟与被执行人许红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许红岩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