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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段中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院刑庭,段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段中强,男,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申请人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段中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段中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段中强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