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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华毅与柯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02号原告:陈华毅,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柯家珍,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华毅与被告柯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华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华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华毅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婷审 判 员  杨佩芳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速 录 员  陈曾敏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