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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锟与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锟,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34号原告:刘锟,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锟与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