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北省文安县吴石槽恒源胶合板厂、张建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文安县吴石槽恒源胶合板厂,张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吴石槽恒源胶合板厂。住所地,大柳河镇吴石槽村。被执行人张建来,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文安县吴石槽恒源胶合板厂与张建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宅华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