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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莉、姬玉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莉,姬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54号申请人石莉,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姬玉亭,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石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姬玉亭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石磊与张凤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厂路37号13幢1单元3层4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石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姬玉亭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石磊与张凤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厂路37号13幢1单元3层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