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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军海与监察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204号起诉人郑军海,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2017年9月1日,起诉人郑军海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起诉人诉称,2016年6月5日,其因平顶山市政府拒不履行法定执法监督职责及叶县政府超越权限执法行为向河南省监察厅寄交《行政效能监察申请书》。2016年6月7日,河南省监察厅收到该申请书,但至今没有作出答复。2017年6月6日,起诉人向河南省监察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对《行政效能监察申请书》的处理意见。2017年6月21日,河南省监察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豫监公告字[2017]第23号),称起诉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起诉人不服,于2017年7月3日向监察部寄交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25日,监察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国监(行复)[2017]13号,以下简称13号复议决定),称起诉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起诉人认为监察部作出的复议决定严重侵害了自身权益,特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撤销监察部作出的13号复议决定;二、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纪检监察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监察部对起诉人的申请事项的处理不影响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军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