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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翟忠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忠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78号罪犯翟忠帅(曾用名李忠帅),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原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泰高新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翟忠帅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1700元返还被害人。自2010年5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翟忠帅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翟忠帅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翟忠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交款单据、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退缴犯罪所得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忠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