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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辉、虞惠心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辉,虞惠心,吴培生,海宁宏辉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丰兴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798-X。法定代表人:朱仲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玉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筱玲、裴城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虞惠心,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吴培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宏辉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工业园区群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558-1。法定代表人:吴玉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玉辉、虞惠心、吴培生、海宁宏辉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加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玉辉、虞惠心、吴培生、海宁宏辉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6255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惠心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被执行人吴玉辉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才提前解除拘留。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玉辉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街道文苑路××文苑××路××房产,由于该房产尚未办出房产证等原因,暂无法处置,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玉辉、虞惠心、吴培生、海宁宏辉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