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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盛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盛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6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盛柳,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盛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盛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唐盛柳伙同他人经合谋后,采取“拾金平分”的方式实施诈骗。按约定,他人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唐盛柳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小学对开路段,被告人唐盛柳下车步行。他人继续驾车经过被害人李某前方约五米的地方,故意掉下一叠现金。被告人唐盛柳就上前捡钱,并以分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带至偏僻路段,后他人就过来询问是否捡钱。被告人唐盛柳及他人诱骗李拿出钱包并提供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唐盛柳等二人获得李的银行卡,并使用获悉的密码,从李的银行卡中提取款项人民币19900元、通过转账提取银行卡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并骗得李现金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唐盛柳共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56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唐盛柳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转账单;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盛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盛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盛柳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盛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盛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盛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破坏了我国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盛柳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盛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盛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空白)审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