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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蓉娜与郭明君、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蓉娜,梁润生,郭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蓉娜,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润生,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上诉人卢蓉娜因与被上诉人梁润生、郭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2017年8月1日,卢蓉娜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向卢蓉娜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5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卢蓉娜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卢蓉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蓉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农华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