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李宁、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宁,杨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建设大街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677350520F。负责人:宋云海,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洋,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员工。被告:李宁,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址南和县。被告:杨宁,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系被告李宁的丈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李宁、杨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