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文霞申请认定刘九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文霞,刘九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民特113号申请人:付文霞(系被申请人刘九洲配偶),女,汉族,1942年1月3日,住长春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九洲,男,汉族,1939年6月19日,住长春市高新区。代理人:刘建,男,汉族,1939年6月19日,住长春市高新区。申请人付文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刘九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文霞称,申请人付文霞系被申请人刘九洲的配偶,代理人刘建系刘九洲的儿子。刘九洲先后被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及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因刘九洲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刘九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付文霞为其监护人,代理刘九洲参加各项民事活动。代理人刘建称,申请人付文霞陈述的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付文霞系被申请人刘九洲的配偶,代理人刘建系刘九洲的儿子。刘九洲先后被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及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2017年8月31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九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九洲目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且无民事行为能力。关于申请人付文霞要求指定本人为刘九洲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其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九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