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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后高与被执行人贾潮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后高,贾潮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后高,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贾潮水,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后高与被执行人贾潮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潮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99万元及利息,并归还本金80100元产生的利息14977.56元,承担执行费17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某牌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贾潮水名下,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潮水名下某某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