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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7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创明与被执行人刘博妮、刘卫焦、刘新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创明,刘博妮,刘卫焦,刘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7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创明,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博妮,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卫焦(系刘博妮丈夫),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旺(系刘博妮父亲),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创明与刘博妮、刘卫焦、刘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博妮、刘卫焦、刘新旺有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旺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1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博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