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乌某申请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03号申请人乌某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乌某、刘某申请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圆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