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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萧文杰与梁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文杰,梁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55号原告:萧文杰,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梁少梅,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审理原告萧文杰诉被告梁少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萧文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萧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楚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