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本新、黄克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本新,黄克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本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克景,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上诉人孙本新因与被上诉人黄克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本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