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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思潭与徐淑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思潭,徐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于思潭,住长春市宽城区站前街道。被执行人徐淑敏,女,汉族,1960年5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与威海路交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思潭与被执行人徐淑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思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08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