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范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53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郭某与被告范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谷金燕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人民陪审员 甘信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