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金龙诉被告开原市上肥地镇宝山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龙,开原市上肥地镇宝山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237号原告于金龙,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上肥地镇宝山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龙诉被告开原市上肥地镇宝山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于金龙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