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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381号原告: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3632067481M)。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江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77694569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华东物资城K3-4。法定代表人:郑祥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价款65290.69元。2017年8月3日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又支付了55290.69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宁波市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价款10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云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