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石玉林、刘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玉林,刘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529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林,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刘军,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玉林、刘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正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