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349号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1区18层B5室。法定代表人:赵永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雁丽、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新东方城市广场商业区A座2501号。法定代表人:田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