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9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定一与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一,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574号原告:吴定一,男,193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童清,职务不详。原告吴定一与被告钦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吴定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定一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定一撤诉。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