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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长宝申请执行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宝,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36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宝,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号院。被执行人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东。法定代表人黄俊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俊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号院。陈长宝申请执行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长宝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25408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负担。因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7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俊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东2单元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