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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398-8。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梅存款1722.62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