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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27号申请人: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66-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成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申请人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115.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8月31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轩源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115.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