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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祥宝与王升柱、秦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宝,王升柱,秦泗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28号原告:许祥宝,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升柱,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秦泗鑫,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宝与被告王升柱、秦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祥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祥宝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祥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陶 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