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永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47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永泉,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6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6)吉0106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被告人杜永泉给付罚金5,000.00元。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永泉的母亲代其履行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