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宝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289号原告:孙宝东,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电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宝东负担。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