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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段金柱与张新龙、杨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柱,张新龙,杨小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13号原告:段金柱,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张新龙,男,50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杨小岩,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杭锦后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波,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金柱与被告张新龙、杨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段金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金柱承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冠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