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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再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传高与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金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传高,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金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万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再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高,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41854M,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钟立平,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华,男,汉族,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金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67493861-X,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荣和园。法定代表人:吴金田,南京市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金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张传高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金牛湖街道办事处金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牛湖居委会)、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力公司)、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苏民申603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传高,被申请人宁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华,被申请人金牛湖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张传高、被申请人宁力公司、金牛湖居委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万伟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传高支付劳务报酬45000元;二、宁力公司自愿对其中33750元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于2017年9月1日调解书送达时给付16750元,余款17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金牛湖居委会不承担责任;四、上述协议各方再无其他纠纷;五、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万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