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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来寿与王景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来寿,王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贺来寿,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王景锋,男,汉族,镇原县农机中心干部,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885号贺来寿与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景锋清偿贺来寿借款21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王景锋在甘肃银行镇原支行工资账号上的存款,查明王景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贺来寿亦未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885号贺来寿与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