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龚中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中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86号罪犯龚中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中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033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龚中平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9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518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龚中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中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中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