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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裴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明超,经理。被执行人:裴俊辉,41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裴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裴俊辉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房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房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房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裴俊辉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裴俊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裴俊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裴俊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裴俊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搜索“”